煤礦作為傳統的高危行業,一直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。近日,新修訂的《煤礦安全規程》公開發布,并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。
8月13日,記者從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專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,《煤礦安全規程》作為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,在煤炭行業具有極高的權威性,在煤礦安全生產領域具有主體規章地位,是煤礦安全生產行為的基本準則,也是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、煤炭行業管理的主要依據。
此次修訂是自1951年9月首次頒布《煤礦安全規程》以來的第16次修訂。與上版相比,新版《煤礦安全規程》新增56條,實質性修改353條。“這是一次全面的、系統的修訂,也可以說是一次徹底的修訂。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說,新《規程》深入總結了多年來煤礦安全生產的經驗教訓,充分吸收技術進步和裝備升級新成果,目的就是著力解決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痛點、難點和堵點問題。
為推動礦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,新《規程》在強化煤礦重大災害防治上提出了新要求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全基礎司司長辛廣龍介紹,一是嚴格災害等級鑒定,將瓦斯等級、沖擊地壓和煤層自燃傾向性、煤塵爆炸性、露天煤礦滑坡危險性等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納入安全檢測、檢驗范圍。二是嚴格瓦斯防治,更加突出瓦斯超前治理、區域治理、地面治理,規定開采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。三是嚴格水害防治,進一步明確了“查全、探清、放凈、驗準”這一老空水害防治“四步工作法”相關要求。四是嚴格火災防治,深刻吸取事故教訓,進一步規范了危險性較大的火區密閉、啟封等環節。五是嚴格沖擊地壓防治,從區域防治、局部防治、巷道支護與安全防護等層面提出具體安全要求。
針對當前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上存在的“草臺班子”問題,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司副司長朱林介紹,為切實提高煤礦安全生產能力水平,新《規程》分層次作出規定,區分“煤礦企業”和“煤礦”,要求煤礦企業必須配備技術負責人,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技術管理體系;煤礦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“五職礦長”,不同災害類型的煤礦還應當分別配備相應的副總工程師。此外,新《規程》還規定煤礦企業必須考慮煤礦的災害類型、災害程度、生產能力等因素,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門的災害防治機構。
值得關注的是,為順應自動化、智能化技術的發展和應用,新《規程》全稿提到“智能”3次、“無人”“不設專人”23次、“遠程”11次、“視頻監視”23次,從地質勘查、井下作業、監測監控到露天開采等多個環節,明確了智能化技術的應用方向和具體要求,為煤礦“無人則安、少人則安”和智能化發展注入了強勁的政策動力。
“新中國成立70多年以來,我國煤炭行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,煤炭產量從1949年的3243萬噸到去年的47.8億噸,增長了146倍;煤炭百萬噸死亡率從22.54降至去年的0.059,降低了99.7%;同時,我們的勞動生產效率大幅度提高,這其中,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。”周德昶說,《煤礦安全規程》是一切煤礦安全生產活動和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的“根”,是煤礦技術管理、安全管理的“魂”,也是保護340萬礦工的“安全鎖”和“護身符”,所有煤炭從業人員基本做到了“人手一冊”。
據悉,新版《規程》發布后,監管監察執法的自由裁量基準、重大隱患的判定標準、礦山安全培訓的規定、執法的規范,以及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的細則、防滅火的細則等相關配套文件都需跟進修改,目前相關工作已在推進中。周德昶表示,下一步,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加強對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的宣貫解讀,督促礦山企業在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和重大災害治理上下功夫,提高從業人員,特別是基層操作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水平,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。(郭靜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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